为了更好地为病人、职工和临床医技科室提供医院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提高医院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策依据
本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医院实际制定。
二、我院信息内容分类
我院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我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某些院务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无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医院提出申请,由医院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一)公开范围
公开的主要信息如下:
1.医院概况:执业登记、基本信息、诊疗技术准入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重点学科(室)情况、教学任务、工作人员识别。
2.医院环境:周边交通、院内交通、科室布局、应急避难。
3.行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病人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捐赠使用、医院服务投诉方式、上级部门投诉方式、招标公开。
4.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基本情况、技术规范、专科专业门诊安排、医院服务时间、门急诊服务流程、预约挂号方式、住院服务流程、特需服务项目、便民服务、特殊人群优先措施、门诊咨询服务、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医保管理。
5.服务告知:患者的病情告知制度、特殊诊疗服务流程、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与报告、辅助检查前的告知事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病历复制服务。
6.服务价格及收费:收费查询制度、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物价管理。
7.医院重大决策事项:规划总结、医院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资金使用、改革方案等。
8.医院运营管理情况:医疗工作状况、财务管理思想、新办产业情况、医疗纠纷(事故)处理、药事管理、科研管理。
9.人事管理:人才发展规划、设岗情况、聘任情况、职称评聘、人员进修、分配制度改革等。
10.党务信息:干部选聘、党务工作总结计划、重要决定和决议、民主生活会情况、发展党员公示、年度党费缴纳与开支情况等。
11.其他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社会普遍关心,医院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形式
本院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对外公开医院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岳阳市一人民医院网站。此外,还将通过院报、院务公开栏、医院宣传栏、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公开时限
1.《岳阳市一人民医院院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我院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2.本单位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科室∕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院务信息。
1.申请
申请科室∕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岳阳市一人民医院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申请机构
本院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岳阳市一人民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时间:8:00~12:00,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0—8246705 传真号码: 0730—8225742
通信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东路39号
邮 编:414000
3.申请的形式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
本院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4.申请的办理步骤
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除可以及时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社会群众、病人提出的申请)或10个工作日(内部职工提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4)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的机关,应告知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7)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