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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来源:法规条例     发布时间:2024-08-07 10:30    浏览次数: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爱国主义精神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心中,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维系着华夏大地上各个民族的团结统一,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为祖国发展繁荣而不懈奋斗。”《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让我们一同了解其中的重要内容。

  一、立法意义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

  二、教育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九)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三、法律要点

  (一)国家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并将爱国主义教材中。

  (二)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并且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和体验相结合,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各类主题活动,组织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校外实践活动。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把热爱祖国融入家庭教育,支持、配合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教学活动,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活动。

  (四)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把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在团体章程、行业规范中。

  (五)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六)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历史文化教育和“一国两制”实践教育,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爱国精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七)组织在重要纪念日、节日举行仪式活动增进家国情怀。

  四、任何公民和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