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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医院疫情防控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岳阳市中心医院     发布时间:2022-05-11 10:55    浏览次数:1

 

为扎实做好全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压实各级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工作责任,确保市委、市政府及我院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坚决严肃追责问责,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防控管控不到位等工作失职失责,导致疫情扩散、造成不良影响和较大损失等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条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坚持“一案三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追究科室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第四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公职人员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警示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免职、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

(一)对中央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敷衍应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应对处置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工作人员应急值班制度未落实,违反规定外出、脱岗;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临阵退缩、贻误战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重要疫情信息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工作信息上报迟缓、不准确,造成工作被动的。

(五)在对疫情中的舆情应对反应迟钝、处置不当,导致恶意炒作,造谣惑众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的。

(七)隐瞒个人及家庭成员疫情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未认真学习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并引起不良后果的。

(九)所有员工没有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本市的。

(十)有其他工作失职渎职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对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理。

岳阳市中心医院纪委

2021年9月9日